监护人无权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
2018-03-27 10:14:00 来源:本站
张女士离婚时,8岁的儿子协议随丈夫王先生生活。考虑到儿子今后的需要,她把财产分割时自己所得的两万元存到了儿子的名下,同时按照协议规定每月照付抚养费200元。后来,王先生考察了一个比较火爆的项目,手头的钱不凑手,便取出这两万元钱去投资做生意了。张女士听说后,立刻去找他,要求把钱还给儿子。王先生却回答说,儿子刚刚8岁,是未成年人,既然他是儿子的抚养人和监护人,有权决定怎么使用这笔钱。何况他做生意也是为了给儿子创造优越的生活条件,又不是做不正当的事情。对此,张女士不以为然,将王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王先生将两万元钱还给儿子。问:本案该如何处理?
 律师解析: 本案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  《民法通则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:“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,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,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”
同时,《民法通则》第十八条第三款也作出了相关规定: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责任;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,撤销监护人的资格。”
本案中,王先生作为儿子的监护人,有义务管理和保护儿子的财产,除为了满足儿子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合理需要外,不得随意处置儿子的财产。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一种法定义务,王先生不能以此为理由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。王先生将两万元投资做生意的行为是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侵犯。最终,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王先生返还儿子两万元财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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