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当事人
1、原告
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受害人。
致人死亡的,死者的配偶、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列其配偶、父母和子女为原告;没有配偶、父母和子女的,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,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。
2、被告
(1)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如因租赁、借用、买卖、盗窃、抢劫和抢夺
(2)因租赁、借用时,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共同被告
(3)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
(4)实务中通常也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,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
二、管辖
v 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
v 侵权行为地,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
v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,一般情况下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。
v
三、机动车责任
1、归责原则
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适用过错责任;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。
2、过失相抵
(1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
(2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,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
3.受害人故意免责
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
四、证据
1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是区分当事人有责无责、责轻责重的主要证据
2、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—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、居委会/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、死亡医学证明书、死亡注销证明等
3、证明费用的证据—门诊或住院医疗发票、交通费正式发票等
4其他证据—工资单据(加盖财务印章)、伤残鉴定报告、劳动合同等
五、交强险赔偿限额
v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(2008年2月1日后)
v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
v 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:110,000元人民币
v 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:10,000元人民币
v 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:2,000元人民币
v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
v 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:11,000元人民币
v 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:1,000元人民币
v 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:1,00元人民币
六、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标准
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 元
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
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
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
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
1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
城镇: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×20年
22792元×20年=455840元
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2792元
75岁以上22792×5年=113960元
农村: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×20年
8342元×20年=166840元
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8342元
75岁以上8342×5年=41710元
2、被抚养人生活费(侵权法通知第四条,计入残疾、死亡赔偿金)
城镇: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×20年÷抚养人数
14561元×20年=291220元
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4561元
75岁以上的14561元×5年=72805元
农村: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×20年÷抚养人数
5910元×20年=118020元
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4561元
75岁以上的14561元×5年=72805元
注: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,计算至十八周岁
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,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受害人本人上一年度城镇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。
3、残疾赔偿金—见附表
残疾赔偿金=城镇收入/农村收入×20年×伤残系数
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少一年,75岁以上的按五年算
致人残疾时被抚养人生活费=城镇支出/农村支出×赔偿年限×伤残系数÷抚养人数
4、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
(1)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、住院费等收费凭证,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确定。
(2)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、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,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赔偿,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。
5、误工费和护理费
(1)误工费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。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,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。无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误工时间证明的,可以根据伤者的伤情,按照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》确定误工时间。
(2)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,提交工资证明、受伤前6个月及治疗期间单位工资表,证明工资标准及扣发情况。工资明显高于同行业的,应提交完税凭证佐证,不能提供的其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确定。
(3)受害人伤残情况经多次鉴定的,应按第一次鉴定时间计算误工时间。
(4)护理费类同。
6、住院伙食补助费
计算标准
(1)在淄博市范围内住院的,参照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每天12元计算
(2)市外在山东省内异地住院的,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误餐费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
(3)省外异地住院的,参照山东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外出差误餐费每天50元的计算标准计算
7、丧葬费
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,以六个月总额计算。丧葬费包含处理尸体的一切费用,如运尸费、停尸费、火化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。
38114元(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)/2=19507元
8、精神损害抚慰金
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-10000元
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-100000元
(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、伤残、死亡的情况)
9、交通费
指伤、残者就医、转院治疗、参加事故处理等与该交通事故有关,并且又是合理的车、船票等费用。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。
死亡案件,计算费用的人数应为处理丧葬事宜人员,不应超过三人十天的标准。
确定交通费数额应审查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、时间、人数、次数是否相吻合,不吻合的应予从赔偿数额中扣除。
七、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民的赔偿适用标准不同的问题
根据《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》第十项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城镇居民。
1、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;
2、失去土地的(不包括土地整体出租情况);
3、在城市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;
4、在农村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,能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五险证明的;
5、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市学校寄宿学习满一年以上的。
凡不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,一律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。